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甘肃西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单向竞价交易业务顺利开展,保障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平台交易平台进行的单向竞价交易业务。交易平台、交易商、市场服务机构、交收仓库、质检机构、资金结算机构、软件开发商等市场参与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平台有权根据需要不定时地修改本办法,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变更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交易商。变更后的协议和交易规则一经在网站公布后,立即或在公告明确的特定时间自动生效。若交易商在前述变更公告后继续使用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服务的,即表示用户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经修订的本办法。若交易商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服务。
第四条 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应遵守交易平台制定的各项业务规则规定(以下合称“交易平台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协议约定。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五条 交易商是指符合交易平台平台准入条件,自愿申请并经交易平台批准,可在交易平台平台从事交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第六条 竞买交易,指交易商采用报单方式公布拟出售商品的相关信息及交易底价,有意参与交易的交易商以加价的方式参与竞价,竞买交易结束后,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竞卖交易,指交易商采用报单方式公布拟采购商品的相关信息及交易底价,有意参与交易的交易商以减价的方式参与竞价,竞卖交易结束后,出价最低者成交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无成交,指在交易平台竞卖竞买结束后,参与场次的各方均未达成交易意向的情况。
第九条 结果评定,指在交易平台竞买竞卖场次出价结束后由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结果,或竞买竞卖场次出价结束后由发起方确认成交结果的行为。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十条 只有注册成为交易平台的交易商才能参与交易,交易商通过交易平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对其在交易平台交易平台的单向竞价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若交易商违规或恶意操作给其他交易商或交易平台造成损失的,交易平台将根据交易平台业务规则对交易商进行处罚,处罚期间交易平台可暂停或取消该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四章 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平台认为必要时,可修改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交易平台官方网站或交易系统中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交易品种为各种中药材以及农副产品等(具体上市品种以交易平台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交易平台实行履约订金制度。交易商须按照其所持有现货电子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交纳履约订金,用于履约担保和结算。
第十五条 交易商通过竞价方式采购或出售商品,须缴纳履约订金,履约订金标准不低于商品价值的【】%(交易平台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具体以交易平台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交易商转入资金到交易平台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作为履约订金,即可通过竞价电子交易系统选择商品进行出价,竞价电子交易系统将冻结其相应的交易履约订金。竞价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资金额度,自动控制其最大交易数量。
第十七条 竞买交易流程
(一)交易发布
1.卖方可以在竞买交易当日,也可以在竞买交易当日前,向交易平台提交竞买交易商品详细信息,如场次、品种、规格、数量、产地、交货方式、质量约定、备注等内容。
2.提交的资料可以由经交易平台审核,也可以不经过交易平台审核。提前发布的真实有效的竞买交易信息将通过交易平台网站及交易系统在指定公告日发布。
(二)报价过程
竞买交易时长由卖方发布竞买交易信息时自行设定。倒计时时限内,买方根据卖方设定的加价幅度轮番报价,在倒计时结束时,系统根据“价格优先”原则成交。由买方、卖方依次对电子购销合同进行电子签章,合同即生效。
(三)电子购销(买卖)合同
交易平台通过买卖双方在线签订电子购销(买卖)合同并加盖电子印章的方式,确立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关系。竞买交易结束后,交易商参考交易平台提供的购销(买卖)合同模板,自行商定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电子合同生效后,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八条 竞卖交易流程
(一)交易发布
1.买方可以在竞卖交易当日,也可以在竞卖交易当日前,向交易平台提交竞卖交易商品详细信息,如场次、品种、规格、数量、产地、交货方式、质量约定、备注等内容。
2.提交的资料可以由经交易平台审核,也可以不经过平台审核。提前发布的真实有效的竞卖交易信息将通过交易平台网站及交易系统在指定公告日发布。
(二)报价过程
1.竞卖交易时长由买方发布竞卖交易时自行设定。倒计时时限内,卖方可轮番报价,在倒计时结束时,系统根据“价格优先”原则成交。由卖方、买方依次对电子购销合同进行电子签章,合同即生效。
2.卖方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卖方的公平竞争,损害买方或其他卖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与买方串通竞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竞卖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违背竞卖交易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三)电子购销(买卖)合同
交易平台通过买卖双方在线签订电子购销(买卖)合同并加盖电子印章的方式,确立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关系。竞卖交易结束后,交易商参考交易平台提供的购销(买卖)合同模板,自行商定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电子合同生效后,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义务。
第五章 交收
第十九条 交易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交收。不履行约定交收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卖方需对其出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第二十一条 买方对其买入的商品有验收义务。验收时,如买方对商品质量或数量存在异议,需及时同卖方沟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买方应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商品的数量和质量在交易平台交易平台进行确认;如买方逾期不对数量和质量进行确认的,视为买方对货物数量和质量没有异议。如有异议,需及时与卖方沟通,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买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与交易相关的票证事宜,由交易双方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商品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商品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交易双方也可以另行协商约定。
第六章 结算
第二十五条 结算可分为线上结算和线下结算。
(一)线上结算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提供的专用结算账户,在线实现收付货款。
(二)线下结算是指购销双方交易商采用现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结算方式,在线下实现购销双方间货款划拨结算方式。
第二十六条 交易平台对交易商存入交易平台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子账户。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可通过交易平台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查询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第二十八条 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根据交易商要求,为交易商提供电子交易结算服务,并协助资金结算机构办理交易商资金汇划业务。
第七章 风险处理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对其在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三十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
(一)交易商涉嫌违反交易平台业务规则规定;
(二)交易商被投诉;
(三)交易商涉及大额债务、合同纠纷或诉讼案件;
(四)交易平台交易平台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针对上述情形,交易平台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在平台的所有操作应为其真实意愿,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交易平台有权进行处罚,或受损害第三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若交易商之间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违约或违反交易平台业务规则,交易平台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有权选择采取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公示警告、冻结交易商交易账号、注销交易商账号、支付违约金、扣除履约订金等措施。
第八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因异常情况造成的不利影响,交易平台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决定交易延时、重新交易和暂停交易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 异常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一)不可抗力:交易平台所在地或全国其他区域出现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二)意外事件:交易平台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三)技术故障: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四)交易平台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七条 交易平台对交易延时、重新交易和暂停交易等决定在官方网站或交易系统中予以公告。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市场服务机构、交收仓库、质检机构、资金结算机构、软件开发商等市场参与主体因交易平台单项竞价交易业务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九条 凡交易平台、交易商、市场服务机构、交收仓库、质检机构、资金结算机构、软件开发商等市场参与主体中的一方或多方因交易平台单项竞价交易业务相关事项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均应将该等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交易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告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平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