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甘肃西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现货挂牌交易业务顺利开展,保障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平台交易平台进行的现货挂牌交易业务。交易平台、交易商、市场服务机构、交收仓库、质检机构、资金结算机构、软件开发商等市场参与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平台有权根据需要不定时地修改本办法,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变更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交易商。变更后的协议和交易规则一经在网站公布后,立即或在公告明确的特定时间自动生效。若交易商在前述变更公告后继续使用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服务的,即表示用户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经修订的本办法。若交易商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服务。
第四条 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应遵守交易平台制定的各项业务规则规定(以下合称“交易平台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协议约定。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五条 交易商是指符合交易平台平台准入条件,自愿申请并经交易平台批准,可在交易平台平台从事交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第六条 买方指通过交易平台交易平台购买商品的交易商。
第七条 卖方指通过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出售商品的交易商。
第八条 交易,指交易商通过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的购销(买卖)。
第九条 交易账号,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专属电子交易登录账号。
第十条 交易合同,指购销双方通过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所形成的商品买卖关系而签订的购销(买卖)合同。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为购销双方提供各类购销合同范本供参考使用。
第十一条 交收,指交易中的卖方和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交易平台业务规则,卖方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买方支付相应货款,验收商品数量、质量,购销双方履行合同,进行货物交付的过程。
第十二条 履约订金,是指在交易平台现货挂牌交易业务中,各交易主体依照交易平台业务规则和各方约定,自愿向交易平台交付的,用于表达交易诚意、诚信并在失信后用于弥补损失方的,由交易平台暂时保管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第十三条 结算,指根据交易平台业务规则,根据交易商交易结果,对交易商之间的履约订金、货款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现货挂牌,指在交易平台规定的可交易商品范围内,交易商将拟出售或购买的商品进行挂牌公布,有意购买或出售的交易商进行点选摘牌,购销双方通过交易平台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协商定价,指在交易商在选购商品的过程中,当价格不符合参与方心理价位时,与发起方在原挂牌价基础上进行价格协商的过程。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十六条 只有注册成为交易平台的交易商才能参与交易,交易商通过交易平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对其在交易平台交易平台的现货挂牌摘牌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若交易商违规或恶意操作给其他交易商或交易平台造成损失的,交易平台将根据交易平台业务规则对交易商进行处罚,处罚期间交易平台可暂停或取消该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四章 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平台认为必要时,可修改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交易平台官方网站或交易系统中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交易品种为各种中药材(具体上市品种以交易平台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交易平台实行履约订金制度。交易商须按照其所持有现货电子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交纳履约订金,用于履约担保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通过挂牌摘牌采购或出售商品,须缴纳履约订金,履约订金标准不低于商品价值的【】%(交易平台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具体以交易平台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转入资金到交易平台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作为履约订金,即可通过挂牌电子交易系统选择商品、输入交易指令,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将冻结其相应的交易履约订金。挂牌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资金额度,自动控制其最大交易数量。
第二十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流程
(一)卖方挂牌
1.卖方可自主发布商品信息,挂牌销售商品。发布挂牌信息时需填写完整、明确的信息,如品名、产地、生产厂家、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卖方需要核对挂牌信息,保证挂牌信息准确无误,并对录入信息疏忽所产生的现货挂牌后果承担最终责任。
2.卖方在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发布商品信息的,有权自行设定商品交易条件,包括结算方式、可否协商定价等。除非另行协商一致,买方应当遵守卖方设定的交易条件。
(二)买方摘牌
买方确认采购卖方所发布商品的,应当按照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应单摘牌要求进行操作。卖方设置不协商定价的,若双方对价格和数量无异议,则以挂牌价成交,并在线进行电子合同签章;卖方设置可协商定价的,买方可在协商定价环节对商品的价格、数量信息同卖方协商,协商一致后,在线进行电子合同签章。
(三)买方挂牌
1.买方可自主发布采购商品信息,挂牌采购商品。发布挂牌信息时需填写完整、明确的信息,如品名、产地、生产厂家、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买方需要核对挂牌信息,保证挂牌信息准确无误,并对录入信息疏忽所产生的现货挂牌后果承担最终责任。
2.买方在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商品信息的,有权自行设定商品交易条件,包括结算方式、可否协商定价等。除非另行协商一致,卖方应当遵守买方设定的交易条件。
(四)卖方摘牌
卖方确认销售给买方所需商品的,应当按照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应单摘牌要求进行操作。买方设置不协商定价的,若双方对价格和数量无异议,则以挂牌价成交,并在线进行电子合同签章;买方设置可协商定价的,卖方可在协商定价环节对商品的价格、数量信息同买方协商,协商一致后,在线进行电子合同签章。
(五)买卖双方签订电子购销(买卖)合同
购销双方通过在交易平台交易平台签订电子购销(买卖)合同并加盖电子印章的方式,确立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关系。交易商参考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提供的购销(买卖)合同模板,自行商定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合同生效后,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第五章 交收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交收。不履行约定交收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卖方需对其出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第二十六条 买方对其买入的商品有验收义务。验收时,如买方对商品质量或数量存在异议,需及时同卖方沟通,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买方应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商品的数量和质量在交易平台交易平台进行确认;如买方逾期不对数量和质量进行确认的,视为买方对货物数量和质量没有异议。如有异议,需及时与卖方沟通,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买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与交易相关的票证事宜,由交易双方自行解决。
第二十九条 商品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商品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交易双方也可以另行协商约定。
第六章 结算
第三十条 结算可分为线上结算和线下结算。
(一)线上结算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提供的专用结算账户,在线实现收付货款。
(二)线下结算是指购销双方交易商采用现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结算方式,在线下实现购销双方间货款划拨结算方式。
第三十一条 交易平台对交易商存入交易平台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子账户。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可通过交易平台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查询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第三十三条 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根据交易商要求,为交易商提供电子交易结算服务,并协助资金结算机构办理交易商资金汇划业务。
第七章 风险处理与违约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对其在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
(一)交易商涉嫌违反交易平台业务规则规定;
(二)交易商被投诉;
(三)交易商涉及大额债务、合同纠纷或诉讼案件;
(四)交易平台交易平台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针对上述情形,交易平台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在平台的所有操作应为其真实意愿,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交易平台有权进行处罚,或受损害第三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若交易商之间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交易商违约或违反交易平台业务规则,交易平台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有权选择采取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公示警告、冻结交易商交易账号、注销交易商账号、支付违约金、扣除履约订金等措施。
第八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条 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因异常情况造成的不利影响,交易平台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决定交易延时、重新交易和暂停交易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异常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一)不可抗力:交易平台所在地或全国其他区域出现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二)意外事件:交易平台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三)技术故障: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四)交易平台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四十二条 交易平台对交易延时、重新交易和暂停交易等决定在官方网站或交易系统中予以公告。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市场服务机构、交收仓库、质检机构、资金结算机构、软件开发商等市场参与主体因交易平台现货挂牌交易业务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十四条 凡交易平台、交易商、市场服务机构、交收仓库、质检机构、资金结算机构、软件开发商等市场参与主体中的一方或多方因交易平台现货挂牌交易业务相关事项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均应将该等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交易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告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平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生效并施行。